高台县体育馆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第一包)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半岛网9月11日讯 近日,高台县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针对高台县体育馆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第一包)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GJZC2026GK033
二、项目名称:高台县体育馆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第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台县森琪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人民东路126号
被投诉人:高台县体育运动中心
地 址: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北路287号
被投诉人:甘肃睿星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高台县巷道镇东湾村黎山路155号
2026年8月21日我机关依法收到高台县森琪商贸有限公司对“高台县体育馆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第一包)”的投诉并予以受理。
四、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甘肃辉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未响应招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经核查,投标文件中小企业有关证明材料中,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经复核,此盖章确为电子印章,不是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扫描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甘肃辉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中所提供的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风量模块机组、风机盘管、风机盘管”关键性能指标等未达到招标文件标注★号(关键参数)与一般参数要求,属于实质性不响应,依法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依据我方提交厂家公开规格书、中标人投标响应多项★实质性参数与产品实际公开参数不符,构成实质性负偏离,投标应属无效。待监管部门调取中标人全套投标文件原件核查,如查实其中存在伪造、篡改检测报告、证书情形,则同时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投标文件中“风量模块机组、风机盘管、风机盘管”部分关键性能指标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成立。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实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投诉事项3:中标人强力巨彩LED屏体系多条★核心显示、安全、功能参数无法达标,虚假填报技术响应中标人所投灰度视频处理系统多项★强制技术参数不达标,构成实质性重大负偏离。甘肃辉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中关键性能指标等未达到招标文件标注★号(关键参数)与一般参数要求,属于实质性不响应,依法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依据我方提交厂家公开规格书、中标人投标响应多项★实质性参数与产品实际公开参数不符,构成实质性负偏离,投标应属无效。待监管部门调取中标人全套投标文件原件核查,如查实其中存在伪造、篡改检测报告、证书情形,则同时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投标文件中LED显示屏部分关键性能指标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成立。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实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投诉事项4:中标人所投灰度视频处理系统多项★强制技术参数不达标,构成实质性重大负偏离。甘肃辉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中所提供的相关设备关键性能指标等未达到招标文件标注★号(关键参数)与一般参数要求,属于实质性不响应,依法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依据我方提交厂家公开规格书、中标人投标响应多项★实质性参数与产品实际公开参数不符,构成实质性负偏离,投标应属无效。待监管部门调取中标人全套投标文件原件核查,如查实其中存在伪造、篡改检测报告、证书情形,则同时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投标文件灰度视频处理系统中部分关键性能指标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成立。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实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我机关已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书面审查基础上,结合各方反馈材料,依法作出本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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