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 齐鲁高速(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罚14万余元
2026-10-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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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10月13日讯 10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齐鲁高速(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因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被处以140783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公示文件显示,执法部门依托卫星遥感图像比对发现该企业环境违法线索。2026年4月7日,执法人员赴位于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同济南路以南、崇文大道以北山东华汇1号生产车间的涉事企业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该公司在厂区内建设1条水泥制品制造生产线,配套安装风电混塔模具,项目尚处在建设阶段,并未投产,但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相关合同材料证实,该水泥制品生产项目总投资额达12995417元,项目环评管理类别为报告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开展综合裁量,结合项目建设进度、环评类别、违法时长、立即改正、配合调查、违法频次等各项情节,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140783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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