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成本篡改生产日期!山东富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日期食品被罚 4 万余元

2026-10-19 16:01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3913) 扫描到手机

近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罚〔2026〕1672 号),山东富辰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企业及食品安全总监双双受到处罚,合计罚没金额 4.0796 万元。

据资料显示,山东富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连荣,2019 年 4 月 9 日成立,注册资本 300 万元,注册地位于沂水县北二环路东段路南,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837132307661),主营饼干、脆筒类膨化食品生产与销售企查查。

2026 年 8 月 29 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该企业生产的臻友克饼干、趣味筒,外包装生产日期标注为尚未到来的 2026 年 9 月 1 日,涉嫌篡改生产日期。

2026 年 8 月 31 日,执法人员前往企业成品库现场核查,当场查获 22 箱标注生产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1 日的巧克力味脆筒,随即依法实施扣押,同步调取生产记录、出入库台账、出厂检验资料。

经立案调查查实:

涉事巧克力味脆筒、流心小熊饼牛奶味夹心,实际生产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5 日,但企业私自将包装打印日期改为 2026 年 9 月 1 日,属于典型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 该批产品共计生产巧克力脆筒 47 箱、夹心饼干 25 箱,总货值 2646 元;部分货物运输途中破损,剩余库存全部召回,未流入终端市场,无违法所得。违法起因:企业生产负责人兼食品安全总监武光军临时接到客户订单,为节省单独开机生产的成本,在未上报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主观故意修改生产日期,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法部门认定该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1. 对山东富辰食品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0 元;

2. 没收涉案巧克力味脆筒 44 箱、流心小熊饼牛奶味夹心 22 箱;

3. 对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总监武光军处以罚款 10796 元(与其 2025 年度在企业取得收入等额)。

本次企业罚款 + 个人罚款合计 40796 元,罚没财物货值 2412 元。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规避库存、压缩生产成本。企业负责人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严守制度红线,杜绝人为更改产品生产信息。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