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格林盾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废气污染问题被罚 31250 元

2026-10-29 08:43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128)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29 日讯 近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豫 0225 环罚决字〔2026〕31 号),对河南格林盾木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1250 元。

据了解,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对该单位开展调查。经查,2026 年 7 月 21 日,生态环境部(010 轮次)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木皮区新建底漆房、晾干房一个,同时在房间内进行打磨作业,已投入生产,只配套设置两个布袋除尘设施,未配套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该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调查。

该案相关违法事实有多项证据予以佐证:一是 2026 年 8 月 25 日提取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是 2026 年 8 月 25 日调取的该单位环评文件摘要,证明该单位用漆、修复晾干作业生产时有有机废气产出;三是生态环境部核查组 2026 年 7 月 21 日在该单位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资料证据,证明该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四是 2026 年 8 月 25 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能够证明该单位负责人对环境违法事实的确认;五是 2026 年 8 月 25 日调查取证时出示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根据查明事实,2026 年 8 月 2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6〕30 号),责令该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使用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密闭空间中进行。2026 年 8 月 28 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2026 年 9 月 22 日,该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6〕24 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被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核查,该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综合各项裁量因素,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对河南格林盾木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125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可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该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该局 1103 房间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河南格林盾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0TJ7K2W,地址:兰考县朝阳镇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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