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 青岛市北区国顺康铭食品被罚5万元

2019-08-16 10:09 信网阅读 (2975047)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 国顺康铭食品被罚5万

信网8月15日讯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市北区国顺康铭食品经营部(简称“国顺康铭食品”)被食药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食品,同时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公开资料显示,国顺康铭食品成立于2019年3月4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03号509室,经营范围包括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蔬菜、水果、一类医疗器械。

2019年4月21日,市北区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对国顺康铭食品进行检查时,该司正在经营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但是现场却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市北食药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过调查,食药监局认定,国顺康铭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却于2019年4月10日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销售活动。并产生了违法所得1200元,而货值金额为14260元。

依据相关法规,针对国顺康铭食品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8日,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顺康铭食品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被依法扣押的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同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网了解到,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则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信网记者 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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