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4 19:05 半岛网阅读 (93109) 扫描到手机

  当前,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非常紧要的关键时期。为全力做好该时期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以下十类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配合党政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和基层防疫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措施或伤害、威胁、侮辱上述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二、重点疫区来诸人员或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其实际行程和活动轨迹,隐瞒发病症状、欺骗走访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或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治疗、居家医学观察的;

  三、疑似、确诊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其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违反全市人员、车辆流动管控通告规定,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员聚集活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五、违反全市公共场所、超市门店管控的通告规定,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禁令、规定的;

  六、恶意编造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引起社会恐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九、非法狩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以上行为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行政强制、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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