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防疫”要注意哪些事?济南一群法学人给企业提了这些法律建议

2020-02-19 10:17 大众网·海报新闻阅读 (54272) 扫描到手机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2月11日讯(记者 崔雅伦 通讯员 王彦淇) 随着各地开始大范围复工复产,防疫生产两不误成为企业的工作重点。近日,济南市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队槐荫区二队联合西南片区各服务队与战略合作伙伴济南市法学会、公司法学研究会,为企业复工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共同研究起草了《致复工企业一封信》,就复工后的工作提出了如下法律方面的建议:

一、疫情防控方面的企业责任

参照《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及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第48号,简称疫情管控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应当在开工前,规范对工作区、生活区全面的消毒。

(二)严格执行每日消毒制度,以及职工防护措施。

(三)严格执行进出厂区人员登记和体温测量制度。

(四)严格落实入口关、排查关、隔离关、防控关的各项防控措施。

(五)严格及时报告来自重点疫区和省外来济的人员,并按要求处置。

(六)短期之内,建议暂不派遣人员出差。

二、因疫情导致业务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94条、96条、117条~119条,《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建议复工企业:

(一)立即(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客户因疫情延误交货的事实(附政府延期复工通知)。

(二)客户提出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必要的,要求客户在回函中列出需要协助完成的减少损失的措施。

(三)客户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双方协商新的履行期限(注意疫情持续的影响),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如能按照上述建议顺利处理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疫情影响能否向出租人要求减免租金?

鉴于山东省人社厅针对此次非典型性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台了《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结合上述《民法总则》、《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主动与出租方协商,申请减免房租。

如果复工企业因疫情无力继续承租意欲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依据上述理由和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终止租赁合同的诉讼。

四、因疫情防控停工的工资发放?

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解读》明确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以及职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期返岗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被隔离(观察)的员工。《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被确诊治疗的职工。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处于法定的医疗期之内,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山东省《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其从业时长、治疗时长等情况做出处理。

五、关于信贷资金、企业税费、社会保险费等

2020年2月4日下午,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在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出台了17条政策措施。旨在帮助企业共克时艰,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体内容,建议登录网站(http://www.jinan.gov.cn/art/2020/2/5/art_1861_3923697.html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