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诺中天未及时消除隐患 造成火灾事故被处罚

2020-02-24 17:54 信网阅读 (92309) 扫描到手机

日前,记者获悉,青岛海诺中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海诺中天”),未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疏于日常管理,违法造成火灾事故。该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海诺中天节能科技成立于2012年2月24日,登记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技术、节能设备、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阻燃剂、防火保温板、防水涂料、聚苯乙烯树脂、泡沫树脂、聚苯树脂、固化剂、塑料颗粒、聚苯乙烯塑粒、改性塑料、聚苯颗粒、专用粘贴剂、阻燃聚苯乙烯颗粒、保温材料、节能设备、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包装设备、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以上不含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而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单位违反该条例,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则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针对海诺中天节能科技的违法行为,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核实此案,记者通过该司的对外公示电话多次联系该司,但未能接通。信网记者 张孝鹏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目击号系信息发布平台,半岛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