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保局发布本周医保热点问答 涉及退费、门诊大病、报销等

2020-04-15 19:53 半岛网阅读 (14140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医保缴费费率下降后,之前多缴的费用如何办理减免退费手续?在二级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在三级医院确诊为慢性阻塞性肺病,请问能否办理门诊大病……4月15日,市医保局发布了本周医保热点问答,就参保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我是单位经办人,请问疫情期间,医保缴费费率下降后,之前多缴的费用如何办理减免退费手续?

  答:根据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自2月1日至6月30日,本市再次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对前期已征收的2-3月份符合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降低费率规定的部分费用予以退还。退还的部分费用将直接冲抵4月份的医保缴费。对4月份缴费金额不足冲抵金额的,本市医保部门将联系单位协助办理退费手续。冲抵退费工作将于本月16日起陆续开展。相关公告已于4月13日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qingdao.gov.cn)“最新动态”栏目发布。

  问:我在二级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在三级医院确诊为慢性阻塞性肺病,请问能否办理门诊大病?办理条件有哪些?

  答:本市自2020年3月1日起,将中重度的慢性阻塞性肺病纳入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办理条件有:提供符合中重度肺病的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有相关临床表现,并经三级医院临床确诊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同时,需提供血气分析异常报告或者胸部X线、CT检查报告。本市参保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申请办理门诊大病。

  问:请问女职工领生育津贴有什么条件吗?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职工生育津贴;另一部分是产假工资。其中,生育津贴是国家规定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待遇标准由医保部门政策规定;产假工资是山东省依法增加的60天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待遇标准由人社部门政策规定。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的,在本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领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30)×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天数:顺产的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37周以下流产、引产(含死胎剖宫取胎)的为42天。37周及以上死胎引产的为98天。

  问:新冠肺炎隔离留观人员的医疗费用能不能报销?

  答:对怀疑为新冠肺炎病例或不能排除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医学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待遇及医保费用支付政策参照疑似患者规定执行。疫情结束后,上述留观人员信息由医疗机构报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再由医保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清算。未在医疗机构留观的人员不在报销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