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之婚姻家庭编: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

2020-05-23 09:01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364207) 扫描到手机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

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修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定,平衡各方利益

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设三十日冷静期

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扩大被收养人范围,符合条件未成年人均可

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据新华社

>>>观点 “冷静期”制度不是限制离婚

两个人“可离可不离”、草率决定离婚、冲动决定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可以让他们再思考一下,这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是侵犯离婚的自由。

□半岛记者 李珍 王洪智

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结婚只有一个途径,就是民政局登记结婚;离婚有2个途径,一个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另一个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中对于登记离婚作出明确的“冷静期”制度规定,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超律师认为,在诉讼离婚程序的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有一种审判惯例,或者说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即: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向起诉离婚一方当事人释明由其撤诉,给双方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和可能。

黄超律师表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文化传统是我们每一个人绕不开的大环境。黄超认为,两个人真正想离婚,设置冷静期不会让他们改变主意;两个人“可离可不离”、草率决定离婚、冲动决定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可以让他们再思考一下,这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是侵犯离婚的自由,而是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前提下,敦促当事人反思自身、冷静思考、妥善抉择,以家庭为单位点滴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传承、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将因离婚对除夫妻二人之外的人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观点 让夫妻共同财产变得“不留死角”

民法典草案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与实际情况更加贴合,也进一步扩大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让夫妻共同财产变得“不留死角”。

□半岛记者 李珍 王洪智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先后参与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订和意见征询工作,提出近30条的修改意见。2019年9月4日,李秋航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立法调研工作的座谈。

“婚内单方举债究竟如何认定?”李秋航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等原则写入民法典,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伴随经济发展,就业方式、收入来源、家庭财产模式等变得多种多样,而诸如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当中难免存在着较大争议。民法典草案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与实际情况更加贴合,也进一步扩大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让夫妻共同财产变得“不留死角”。

李秋航介绍,民法典草案对“身体受到伤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明确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争议的人身损害费用都列为个人财产,一方面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夫妻间身体受伤害一方的财产权益,也为受伤害一方的身体恢复和后续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财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