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青岛市人社局“以案说法”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劳动者刘某与B公司订立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 ,B公司通知刘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提前进行工作交接。但经多次沟通,刘某一直拖延办理工作交接,导致B公司后期业务无法顺利开展,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B公司遂拒绝向刘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刘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32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刘某与B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但因刘某未办理工作交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之规定,B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职工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办理交接手续时隐瞒重要信息,甚至不辞而别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来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实际上是为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在未办理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以此来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避免因为岗位人员更替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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