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李秋航:建议电梯运行费 不再“一刀切”

2021-01-12 06:58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47809) 扫描到手机

李秋航委员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笑笑 肖玲玲 王丽平

近年来,关于电梯安全问题、既有住宅安装问题等话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但是关于电梯运行费却鲜少获得关注。市政协委员、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此次上会带来了《关于加强电梯运行费管理和使用的提案》,就完善电梯运行费管理和使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李秋航说,一方面,对标其他地市对于电梯费收费标准的规定,要对《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关于电梯费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修订,对电梯费收费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如《大连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既有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已计入物业服务费之内的,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电梯运行费未计入物业服务费之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或电梯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至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电梯运行费的规定,大连市采取了分级收费方式。相较于青岛市“一刀切”的收费标准,该项收费标准更具备灵活性,因此,建议政府部门结合本市电梯运行收费的实际情况,对标其他地市经验,对电梯运行费灵活收费,如可以在政府部门确定电梯运行费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将确定电梯费收费具体标准的权利交给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结合本小区电梯运行等实际情况,对电梯收费标准表决,再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协商确定收费具体事宜。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电梯运行费适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区分电梯运行费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在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面的适用情形。在现有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电梯运行费适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如可以进一步明确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方案应当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人数或者比例。此外也建议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明确区分电梯需更新、改造、修理情况下适用电梯运行费或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不同情形,让业主对于电梯运行费和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适用情形有明确认识,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应加强对于电梯运行费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更新、改造、修理费用应当使用结余的电梯运行费和利用电梯发布商业广告的收入支出,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李秋航表示,在现实生活中,电梯费的收取使用的结余情况以及电梯发布的商业广告的收支情况基本就是一笔糊涂账,物业公司认为电梯费收费太低,而业主认为收支使用不透明,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电梯的安全使用。因此她建议加强对于电梯运行费的监督和管理,将电梯使用费的收支情况“透明”地公示给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