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储存药品不能保证药品质量 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被警告

2021-11-17 10:30 信网阅读 (53477) 扫描到手机

信网11月16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因未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储存陈列药品,被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了解,2021年10月19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诊所内药房的药架上摆放有红霉素眼膏、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以上药品包装标注的贮藏条件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而药房内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21℃;诊所药库的地上堆放着库存药品,未离地存放。经查明,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未按照药品的属性和储存要求储存陈列药品,不能保证药品质量。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康宁敬老院卫生所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