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预告丨怀疑子女非亲生又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否强制取证?11日上午聚焦家事纠纷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谁抚养?抚养费数额按什么比例承担?在校园受到侵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遗嘱怎样立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这些“家事纠纷”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你是否知道答案?
1月11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家务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张美良律师和刘佳律师为大家解答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家事纠纷”问题,市民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咨询,律师们会对你的问题现场给出专业的解答。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刘某(男),怀疑被告王某(女)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双方所生婚生子刘小某(男)非原告所亲生,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刘小某由女方抚养,其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女方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我方律师代理女方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因担心孩子未成年,做亲子鉴定会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定:
本案由于原告未拿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有出轨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被告最终也在我方代理人及法院的劝说下同意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刘小某确系原、被告所亲生。故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刘小某由女方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200元至18岁止。
律师说法: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本期问法律师
张美良律师
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业务
律师简介:张美良律师,曾从事军队法律顾问工作,军旅生涯二十余载,工作严谨认真,多次立功受奖,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公司业务等领域,现为律所财富规划管理中心联合创始人,业务核心成员。
谨遵“至诚致远,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客户满意”的服务理念,结合自己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当事人高度负责,运用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代理了若干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等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佳律师
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类法律纠纷,侵权法律纠纷,婚姻家庭类等民商事诉讼案件
律师简介: 刘佳律师于2013年青岛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现为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佳律师本科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领域相关工作,先后为许多单位与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与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