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助药品化妆品经营业高质量发展

2022-09-14 20:3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138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作风能力提升年”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优化监管服务促进药品化妆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十二条措施》分为四个部分,内容涵盖药品和化妆品经营审批许可、日常监管、普法宣传、指导服务等方面。

开展问诊式服务,为市场主体繁荣发展提供支持,让服务跑在监管前边,让监管跑在风险前边,打造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十二条措施》中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召开“专家把脉、问需于企”座谈交流会,邀请药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等参加,征询企业的发展难题,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通报监管工作情况,传达落实新政策、新措施,向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对药品和化妆品重点企业如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等,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指导和帮扶,协助开展法规和技术培训,帮助企业完善管理体系。

对于药品零售许可现场核查,对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现场检查时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允许企业在现场核查期限内整改到位:一是配送中心(仓库)库房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未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二是药品经营企业各岗位人员尤其是新录用人员未经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但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三是药品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未按照规定每年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四是药品经营企业未及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同时,对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办理原址仓库面积增加,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实行承诺验收制,由变更前现场核验转变为变更前企业承诺、变更后监督检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内审,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程序直接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再安排现场检查,相关内审、验证等资料应留存备查。

指导医药零售龙头企业完善经营布局和资质条件,参与、争取和扶持我市医药零售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我市医药产业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发展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药房等新形态,在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前提下,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零售药品。支持同一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近调剂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调剂药品应当经连锁总部允许,连锁总部应当做好调剂药品的信息登记和更新,保证药品的来源和质量可追溯,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

为丰富群众购药渠道,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探索实施夜间药品配送新模式,鼓励在机场、火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方便群众购药。合理引导规模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慢病服务,满足慢病患者“一站式”服务要求,利用优质执业药师资源向社会提供药事服务。

推进“放心消费示范药店”“化妆品放心消费无假货”引领机制,以示范引领为导向,提高药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健全以信用分类分级为基础的精准监管、构建差异化服务模式。同时,常态化开展“安全用药月”“化妆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科普进校园进商场进社区”等活动,普及药品和化妆品监管法规和安全使用知识,提升广大市民安全用药用妆水平。

开展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就要把促进企业发展、服务发展大局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为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展现市场监管担当。《十二条措施》在守牢药品和化妆品安全底线基础上,积极为企业提供问诊式指导和服务,优化行政许可,不断探索便民利企新举措,为保障我市药品和化妆品产业集聚和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