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块新手表一个来月修两次 多方协商终于更换

2016-03-09 11:0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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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要到了,您是否遇到了消费维权难题?您是否也在关注息息相关的消费热点、难点?即日起本报将陆续刊登2015年发生在胶州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也欢迎各位消费者积极踊跃与本报联系83982811、83982816、83982817,与消保维权部门、本报一起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创建更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从商场买的新手表一个周就出现了故障,维修之后一个月左右,又出现了故障进行返厂维修,谁知道商场通知修好取表时,消费者孙先生却发现有其他故障。所以他要求商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予以换货,双方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孙先生投诉到消保维权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商场最终同意为其更换手表。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胶州市消费者孙先生到消保委投诉,称自己2015年8月份在胶州市某商场购买手表一块,价格为1500元。该手表购买后一周左右即因故障维修一次,更换了一个部件,修好后一月左右又出现故障返厂进行维修,商场通知修好后在取手表时发现仍有其他故障。要求商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予以换货,商场答复同意继续维修,但不同意更换,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孙先生的投诉后,消保委联系被投诉方进行了调查了解,确认孙先生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被投诉方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义务。该手表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凭修理记录,可以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经调解人员讲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商场同意为投诉人予以换货。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按照国家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统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并注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具备法定条件的维修点。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记者 马云帅 本报通讯员 张磊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本文地址:http://jiaozhou.bandao.cn/news.asp?id=261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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