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保期内手机出故障商家赖账 经调解拿到赔偿

2016-03-10 10:5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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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通讯器材店花2300元买部手机,另付150元可以享受金卡服务,延保两年,人为损坏还包225元费用。结果手机在延保期内出现故障,商家却想“赖账”,经过调解消费者最终获得了225元的赔偿。

  案情简介:2015年1月,消费者王先生到胶州市消保委投诉,称自己2013年10月份在胶州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一部,价格为2300元,同时支付150元购买该店金卡服务,可以延保2年,人为损坏包225元费用。现手机维修故障后,该通讯器材经营部却不履行金卡服务约定,不予给付225元费用。经多次交涉未果,遂来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和结果: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消保委对投诉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确认王先生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王先生与该通讯器材经营部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事先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经调解人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调解,最终被投诉方通讯器材经营部按照投诉人要求给付了225元费用。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未依法或者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经营者自身的其他原因,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记者 马云帅 本报通讯员 张磊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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