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房后悔定金收不回 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

2016-04-18 14: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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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伟豪) 2015年3月份,市民刘先生通过胶州市乐当家房产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的推荐,并和工作人员一起与胶州市蓝水假期一处房屋的房主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交纳定金一万元,后来刘先生发现房屋不如乐当家所说入住率高等情况,要求乐当家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随后将乐当家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家住胶州市里岔镇张应社区的村民刘先生于2015年3月份来到胶州市乐当家房产信息服务部北京路店表示有购房意向,随后工作人员向刘先生推荐了位于胶州市海尔大道的蓝水假期(一期)的一处房屋,在乐当家北京路店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刘先生来到蓝水假期并和房主李某一同看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交付定金一万元。“当时我也不想匆忙交付定金。”刘先生告诉记者,乐当家北京路店的工作人员对他讲,如果不支付两万元定金,房屋第二天将被出售,“当时我身上就带了一万多,最后就交了一万元的定金。”刘先生说。

  据刘先生介绍,交付定金那天是2015年3月2日,刘先生觉得白天看房比较匆忙,所以他当晚又来到蓝水假期,“房子和乐当家的人说的并不相符,而且入住率也低。”刘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第二天又来到乐当家北京路店,双方协商换房,将定金转入其他房屋。几天后,乐当家的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房子已经将定金交付房主,不可换房,并答应会与房主沟通,之后再未主动联系他,刘先生多次催问后,工作人员说该房屋已经卖出,让他找房主索要定金。

  “我从未与房主交往过,定金是乐当家收取的,种种迹象表明,他们想拿着我的定金不还。”刘先生表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乐当家返还定金1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原告与卖方李某某通电话就胶州市蓝水假期一期房屋的价格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案外人金某作为卖方的代理人签字,原告作为买方签字,被告作为居间方签字。协议中约定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卖方同意将该定金交被告保管。若卖方将房产证原件交由被告保管,则原告同意卖方可以从被告处取回保管的定金。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定金是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交付1万元定金系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乐当家并非收取定金一方,不应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所以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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