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场后不按合同付款 中铁十局青岛公司败诉被判赔款
原标题:退场后不按合同付款 中铁十局青岛公司败诉
信网6月13日讯 签好了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单位四川省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协盛公司”)也已经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可因为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下设的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龙烟铁路站前Ⅲ标段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以下简称“项目二部”)的原因,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四川协盛公司只能退场。事后,双方也签订了退场结算协议,但项目二部却未按照协议支付退场费用。无奈之下,四川协盛公司将项目二部所属公司法人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中铁十局青岛公司需支付欠款和利息等各项费用。
退场后后续费用未结清
2014年1月,四川协盛公司与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下设的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龙烟铁路站前Ⅲ标段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四川协盛公司。签订合同后,四川协盛公司按照项目二部的要求组织了设备和人员进场施工,但由于项目二部的原因,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最终,双方协商同意四川协盛公司腿长,并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协议中写明,项目二部分三次支付四川协盛公司退场费用1171万元。若逾期支付,则未支付款项部分按月利率2分计算。
四川协盛公司在完成移交工作后退场,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也于2014年8月月第一笔900万元退场费用,但后续的第二笔200万和第三笔71万均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在四川协盛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仅在2016年9月支付了100万元,余款一直没有付清。同时,中铁十局青岛公司还根据之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作为代征单位代四川协盛公司缴纳税款51万余元。
中铁十局被判支付违约利息1383893.24元
在一审过程中,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四川协盛公司与项目二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退场清算协议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作为法人,应承担其设立的项目二部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代四川协盛公司缴纳税款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且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款应从欠款总数中扣除。综上所述,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支付欠款1191903元,并支付违约利息1383893.24元;除此之外,中铁十局青岛公司还要以11919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终,按照月利率2分向四川协盛公司支付违约利息。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退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和四川协盛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交易双方对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后果的预先安排,因此,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考虑,当发生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未能举证违约金已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其所称的“该约定的违约金月利2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退场清算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经过审理,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中铁十局青岛公司负担。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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