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跨年之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方力量联防联控,八方资源紧急支援...
这样卖口罩、消毒液、蔬菜等,将按“哄抬价格”处罚!全国多地已发文
半岛记者 王媛
30日午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官方网站,对29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更新(更新后全文如下)。半岛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哄抬价格”如何定?怎么罚?全国多地也已相继出台官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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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规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处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3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设区市,以当地制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处罚措施:
1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明确处罚措施。各相关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现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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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价格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
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用品、温度计等商品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二、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2020年1月24日,根据《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1月25日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自2020年1月24日起,销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4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三、行政处罚依据
按本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
四、适用时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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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出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出台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便对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的行为认定与处理。
具体情况如下
01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23时启动广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自2020年1月25日起,销售疫情防控物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疫情防控物资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的,以2020年1月23日前疫情防控物资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3日后超过原价销售的;
(二)疫情防控物资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的,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疫情防控物资无参照原价,购销差额超过50%的;
(四)拒不提供疫情防控物资进货凭证或无法核算疫情防控物资进货成本的;
(五)在柳州市区内终端零售点购买疫情防控物资加价销售的。
0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按本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03疫情防控物资界定范围
本意见所指疫情防控物资是指治疗、预防用相关药品以及口罩、护目镜、消毒液、酒精等相关防护用品。
04适用范围和时效
本意见适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疫情防控物资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广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市局启动价格重点监管的商品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