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坟引山火小心担刑责 即墨一农妇上坟烧死千万余元黑松获刑

2020-03-30 07:24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37637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春季天干物燥,火灾易发,特别是清明节将至,往年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事件也不少见。山火的危害是什么样的?造成失火、放火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此,半岛记者整理有关法院判例,以期给市民网友敲响警钟。

散心烧树叶引燃8.67亩山林,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1月21日14时许,老家菏泽在青务工的被告人张某君因未讨到工钱,窜至山东科技大学校内家属院南侧的笔架山上散心,期间使用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树叶后将附近的枯草引燃,在火燃烧约两分钟后,张某君见火势太大无法控制遂逃窜,后一直未采取有效补救手段,造成笔架山林木被大面积烧毁。2019年1月21日14时40分许,青岛市森林公安局黄岛分局接到接报后,立即调集辛安森林消防中队和区直森林消防中队赶往现场处置。15时15分,火情完全控制。经勘验、测量,过火总面积及实际受害面积为:8781.46平方米,合8.67亩。过火林地内树种为黑松、刺槐,主要为黑松。2019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君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黄岛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君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张某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君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故意放火,致使山林燃烧,主观恶性较大,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君系初犯、系坦白、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依法予以采纳。2019年11月,根据被告人张某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麦地烧荒至50余万元损失,村民获刑五年六个月

莱阳的刘某于2019年3月14日13时许,在自家人口地里整理麦地烧荒时,不慎引燃周围草丛引发火灾,致该村南山过火面积166亩,其中防护林地过火面积为2.5935公顷,村民刘某1的58亩桃树被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20174.38元,村民刘某2的68亩板栗树被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22950.5元。经调查,火灾过火面积约166亩,除了村民刘某1的58亩地2630棵桃树、刘某2的68亩地3614棵栗树不同程度烧损外,火灾还造成约40亩防护林地过火,幸无人员伤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应当预见到在山林中放火可能引发火灾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自家人口地里整理麦地烧荒时,不慎引燃周围草丛引发火灾,致他人财物达五十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经济赔偿,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刘某2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3124.88元(其中刘某1损失220174.38元、刘某2损失322950.5元)。

农妇上坟烧死千万余元黑松,丈夫还想包庇顶罪

2014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与其胞妹到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某山秃岭处为其父亲上坟(私自迁至该处),孙某在点燃香、烧纸时引发火灾,二人救火未果逃离现场。经即墨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该山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54003平方米(合831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314002平方米(合471亩)。烧死黑松树价值人民币11345880元。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系其妻子孙某上坟引发田横该山火灾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谎称系其自己上坟引发的山火,做假证明包庇孙某,意图使孙某逃避法律处罚。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犯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墨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应当预见其在山上烧香、焚纸可能引起火灾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孙某是失火的犯罪人而做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应惩处。孙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烧纸引燃近6公顷林地,积极扑救、赔偿获缓刑

2014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同侄子到平度市旧店镇南黄同村村西“九目山”其祖坟前烧纸祭奠,被告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烧纸,燃着的烧纸被风吹到附近草丛中,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平度市林业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09公顷,灌木林地2.84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侄子积极参与扑救,因风大火势蔓延快,由李某下山报告护林员,后经护林员、村民及被告人共同将火扑灭。出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李某传唤公安机关询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行与涉案被害农户达成协议,其给予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失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平度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由于其过失行为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受刑罚处罚,但属于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扑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赔偿给涉案农户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平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提醒:

春季防火要重视,文明祭扫应自觉

春季风干物燥,是火灾的高发期,市民外出游玩、踏青、劳作时,可能存在带火种上山、点火野炊、烧荒、乱丢烟头等现象。2020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莱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辖区水集街道办事处康宁路南侧发生野火。接报后,11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水库派出所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后经会同消防人员、附近村民连续奋战1个多小时,最终成功将野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估算,此次大火共导致焚烧面积30多亩,经济损失40余万,鉴于姜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目前莱西警方已对姜某依法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近期,青岛召开全市春季森林防灭火工作电视会议,从2月1日起,全市进入本年度森林高火险期,对一级森林火险区非开放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在今年春节期间的检查中,岛城个别区、个别护林检查站周边存在火灾隐患。清明节将至,火灾风险进一步提高,市民在上坟烧纸时,一旦用火不慎就会引起火灾,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此,法官提醒,春季天气干燥,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尤其在野外,用火一定要谨慎。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不带火种上山,不露天烧荒,不焚烧秸秆,不点火野炊,不乱丢烟头,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莱西警方提醒,对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拒不执行法律和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在野外禁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开侮辱镇、村干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明期间祭祀扫墓时,勿燃放烟花爆竹、点香烧纸,推行文明扫墓。若遭遇火灾,要保持镇静,及时拔打119,逃生时要果断地迎风跑出火灾包围圈,切勿顺风而逃。被大火围困时,应当使用湿毛巾遮住口鼻,躲避不及时,应选在附近没有可燃物的平地卧地避烟,不可选择低洼地或坑、洞等容易沉淀烟尘的地方。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