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加班费如何计算?听青岛市人社局怎么说

2021-04-02 17:1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7821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清明节将至,按照国务院节假日安排,2021年清明节放假调休时间为4月3日至5日共3天。当加班撞上清明节,加班工资该怎样计算呢?对此,市人社局做出了回应——

4月4日清明节当天加班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补休代替。

简单来说,计算公式就是: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21.75×300%(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4月3日、5日加班为休息日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若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倍的加班工资。

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21.75×20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七区为1910元,三市为1730元)。

例如:劳动者小王,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3月应发工资为5500元,其中加班费500元。如用人单位安排小王清明节当天加班,那么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为(5500-500)/21.75×300%=689.66元。

如用人单位安排小王在4月3日或5日加班,应首先安排小王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天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为(5500-500)/21.75*200%=459.77元。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办?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建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