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2-04-15 14:3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32670953)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414日讯 半岛网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关于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案件信息显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2021年12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进行执法检查。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2021年7月18日生产的散装称重“尚趣烘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当事人未生产,仓库内未发现被抽样产品。 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

【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该法,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元,罚没款共计50095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半岛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