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探115案 | 雨箅子“张口”咬伤网约车,维修预估3万元!青岛城发已联系施工方对接

2023-09-01 19:5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24437)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刘玉凡 实习生 简婕 郝梓闻

近日,青岛市民张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在驾车经过山东路与拜泉路路口附近时,车子右前轮坠入一处大坑中,造成车辆受损。据了解,张先生是一位兼职网约车司机,据他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需要3万元上下。为此,张先生拨打了12345投诉此事,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的答复。9月1日,记者将此事反映给了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答复称,将联系施工方处理此事。

现场雨箅子(受访者供图)

反映:

雨箅子“咬伤”网约车

“当时事情发生得太突然了,根本来不及反应。”张先生回忆,8月28日凌晨5时,他驾驶网约车途经山东路与拜泉路交叉口时,随着“哐当”一声,车身震动,张先生连忙下车查看,发现雨水箅子缺失,马路中央出现了一个70厘米深的大坑。此时,车子右前方已陷入其中,  记者从张先生拍摄的事故照片上看,车辆右前轮扭曲,车身右前方受损严重。

张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他把车挪至旁边空地,等待处理结果。据张先生透露,在一旁等待处理事故的过程时,又有一辆大货车陷入其中。在多辆车先后出现事故后,附近维修道路的工人为大坑设置了警示标志。

张先生的车辆受损(受访者供图)

现场:

雨水箅子已修复完毕

据了解,张先生家住即墨区,先前一直从事工程工作,两个月前刚刚花了15万买下这辆车子,兼职做网约车司机。“现在工程都没活,主要做网约车赚钱,这个事已经影响到日常生活了。”张先生介绍,当天他正准备接客人,但由于事故的发生,不仅需要花费3万人民币维修车子,自己也无法继续工作。

8月30日,记者来到山东路与拜泉路交叉口,发现这条道路正处于施工状态,由于占道施工,车辆驶过后,道路显得比较拥挤的。“咬伤”网约车的雨水箅子位于道路右侧,两个雨水箅子已经用水泥封住,车辆已可以安全通行。

9月1日下午,记者再次与张先生取得联系时,他表示暂未接到责任单位合理的解决方法。

除了张先生的网约车,还有其他车辆“中招”(受访者供图)

进展:

已联系施工方对接

9月1日,记者首先联系了排水二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答复称,确实接到了有关此事的投诉,根据初步了解,事故现场位于高架桥项目附近,建设单位是青岛城发集团,“以前这些设施是属于我们的,雨水箅子本来在马路牙子那里,现在一拓路都拓出来了,像这种伤车的情况,责任就不是我们的了,应该归施工单位那边。”

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给了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情况后表示,将联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答复此事。“我刚才跟张先生联系了一下,也问了他具体情况,这样我们已经找施工单位跟他对接了,然后(确定)确实是我们的问题的话,我们就抓紧给他该处理处理,该赔偿赔偿。”

8月1日晚上7时许,记者再次与张先生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目前施工方已经与他取得了联系,并告知他修车等事宜,他决定再当面与施工方协商赔偿问题。本报也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律师:

雨水箅子管理部门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井盖”系着“大民生”,古力井盖、雨水箅子等虽小,却与居民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但是,由于权责不明、自然损坏和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原因,一些雨水箅子、古力缺失、破损、下沉等现象,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报曾多次报道过类似的事故。

9月1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张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事件中雨水箅子的管理部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宝清律师说。

8月30日,记者实探发现,雨箅子已修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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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记者实探发现,“咬人”得雨水箅子已修复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