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 | 假离婚复婚后又离婚,原先的房产跟我没关系了?聚焦妇女权益保护,律师答疑

2024-03-05 16:1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23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王筱涵

“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话题又成为了一个热点,妇女遭遇家暴如何维权?离婚后才发现丈夫隐匿财产,我还能起诉吗?3月5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开启妇女权益保护话题,我们邀请了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刘之曈律师和张志娟律师在线与市民互动,就事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话题解答市民提问。

上午9点30分刚过,半岛问法热线就接到了市民王女士的来电,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不知如何是好。“我和丈夫在2010年登记结婚,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和丈夫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办理假离婚。”王女士表示,当时他和丈夫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子,但是还想着置办一套,于是就想着离婚时协商将之前的房屋放在其中一人名下,买房后再复婚。

“当时我们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这两套房屋归我的丈夫所有。”王女士说,购买新房后,她和丈夫也如约复婚了。“当时知道存在风险,但是复婚后,我就打消了顾虑,但是没想到,现在新的问题又来了。”王女士向刘之曈律师表示,“从2023年开始,我和丈夫的关系恶化,走向了离婚的境地,此次是真的想要离婚。”王女士说,但是在协商共同财产范围时发生争议“我丈夫认为,2010年假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是归他个人所有,我们复婚后,这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这合理吗?”

刘之曈律师表示,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时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无论是通过民政局进行行政确认,还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都是真实受法律保护,身份关系一旦改变,不会单纯‘因为当初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就失去法律效力。”刘之曈律师表示,从这个角度上讲,离婚时在民政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哪怕是离婚后再复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采访也就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了,但是复婚后双方重新签订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除外。”刘律师提醒,婚姻绝非儿戏,一做即成真,劝君三思,小心掉入坑。

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体现较多。“因为各种原因,我和前夫已经离婚了,但是离婚后我了解到,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他存在多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张女士来电表示,自己前夫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每月的收入也比较高,结婚后张女士在家照顾孩子,平时的生活费用也都是丈夫承担。

“他具体的年收入我也不知道,当时离婚的时候,我们将名下现有的存款进行了分割,我也没想到他会提前将他自己账户里的钱分多笔转出去。”张女士询问张志娟律师,现在已经离婚了,自己该如何维护权益,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转移的资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律师表示,夫妻任何一方银行账户中的大额支出是否合理应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背景、消费习惯、生活习惯等金额确定。“就这种情况,如果您掌握了相关证据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被前夫隐匿和转移的财产。”张律师表示,实践中,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法官通常会确定将单笔一定金额以上的支出定义为大额支出,如果支出一方无法说明或证明这笔支出钱款的合理性,则法院会依法对该笔钱款进行分割处理。

在一段婚姻关系当中,法律虽将夫妻各方取得的财产定义为共同财产,但伴侣两人毕竟是独立的个体,彼此可能并不能完全知晓对方的财产情况。在婚姻走到尽头要离婚时,也往往并不能摸清这段婚姻中能够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导致无法顺利取得原属于自己的一份,无法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因此,在这种人生的重要节点时,建议咨询专业的人士提供专业的指引及帮助,为自己争得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护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天的来电较多,市民咨询的问题也比较多,根据市民来电情况记者对相关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来电情况

问题1:妻子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郭女士与刘先生于200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刘先生的工作需要长期驻外,郭女士生育后就全职在家悉心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这些家庭事务基本全是由郭女士承担。2019年因为工作不顺,刘先生开始沉迷酗酒、打牌等恶习,对家里更是少有照顾,夫妻双方经常因为矛盾发生争吵,郭女士觉得他们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准备与刘先生离婚。她询问律师,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的事物基本由自己承担,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刘先生承担离婚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虽然没有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郭女士因照看子女、照料老人、照顾家庭等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也因此失去了自我更好的发展机会,因此完全可以通过离婚经济补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郭女士在提出离婚诉讼时,要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问题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家庭成员之间吗?

刘女士与冯先生曾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儿。开始时夫妻生活还算美满,可几年后冯先生就有了变化,他开始酗酒,并经常在酒后对刘女士实施谩骂、殴打等家暴行为。2023年刘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可离婚后,冯先生频繁以探视女儿的名义跟踪、骚扰刘女士,多次对其谩骂、威胁、殴打,致其不同程度受伤。刘女士不堪其扰,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但她与冯先生已经离婚,不属于家庭成员。询问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家庭成员之间吗?

律师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行之初,其申请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后,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在终止恋爱关系和离婚后,妇女遭受对方纠缠、骚扰以及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女性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家暴的防火墙”,举证要求低、申请周期短、措施内容灵活,对于像刘女士这样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是身体的避风港和精神的慰藉剂。

问题3:分居但未离婚,丈夫是否应当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

董女士与徐先生系再婚家庭,徐先生有稳定的退休金,但董女士没有收入来源。前几年,董女士夫妇因家庭矛盾激烈而分开居住,但两人未办理离婚手续。由于董女士年龄较大,没有工作能力,也无收入来源,生活没有保障,就要求徐先生支付其扶养费,可徐先生不同意。董女士询问律师,夫妻并未离婚,自己能否要求徐先生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董女士与徐先生系夫妻关系,作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董女士作为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现年迈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而徐先生每月有稳定退休金,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作为董女士的配偶,徐先生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表现在经济上的互相扶持,生活上的互相照顾,一方因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能以分居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

问题4:丈夫遇到“初恋女友”,婚姻面临危机,妻子如何守护家庭财产?

洪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多年,生育一对儿女,感情十分深厚,可以说是周围人眼里的模范夫妻。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李先生在2020年时,与自己的初恋女友再度相遇,两人随后发展成情人关系。直到前段时间,洪女士才得知此事。通过查询李先生银行转账记录,洪女士才发现,李先生曾先后转账给初恋女友将近50万元,并为其购置奢侈品礼物等花费约10万元。洪女士询问律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李先生私自赠与初恋女友的钱款,以及为其购置奢侈品礼物等花费能否要回?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对婚内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应当征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洪女士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严重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并且明显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该行为应属无效,洪女士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问题5:丈夫经常性言语恐吓、威胁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

2018年时,张女士与黄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恋爱半年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频繁发生矛盾,经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平日的生活中,黄先生经常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语言攻击张女士,这让张女士心感疲惫。张女士询问律师,黄先生对自己长期言语恐吓、威胁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是通过采用暴力手段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结果上造成对方人身或精神层面的伤害。黄先生通过言语恐吓、威胁等行为来实现对张女士的精神控制,虽然谩骂侮辱的行为不会产生伤害张女士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但频繁的言语谩骂、训斥足以造成张女士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带来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应当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张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被披上“家”的外衣仍然是暴力!再次呼吁广大女性朋友遇到家暴时拒绝沉默,运用法律武器向家暴勇敢说“不”!

问法感悟:

刘之曈律师:今日我们聚焦于妇女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涉及身份、情感、财产的多重交织,在上午的接线中,我深切感受到公众在面临自身权益维护方面的纠纷时会不知所措,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保障了自己的权益,更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对未来处理相关婚姻家庭纠纷时有了更新的认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纠纷、分析纠纷能让我对案件的剖析更加细致。用心共鸣当事人的情感困惑,挖掘他们的真正需求、为他们排忧解难,也是我作为婚姻家事律师的使命与荣幸。

张志娟律师:非常荣幸这次能受邀参加半岛“问法热线”活动,这次活动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在上午的接线中,我深切感受到目前社会女性群体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面对来自社会、家庭、工作的重重压力,很多女性都陷入一边抱怨自责一边重复痛苦的困境模式。倡议大家在婚姻中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使用恰当的方式经营婚姻,不要因为对方一次次的妥协不断降低自己的底线。婚姻中我们常常要作出一些重要的决定,当选择的结果与预期背道而驰时,就必须第一时间面对和及时止损。作为一名女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我坚持最大限度为女性们争取合法权益,让每个女性都能建立自己在婚姻中的底气和安全感。

相关案例:女职工孕期遭解雇,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女子胡某入职某设备公司,任职高级交易顾问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设备公司通过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务,并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2020年4月,经医院检查,胡某已怀孕12周,某设备公司亦知晓怀孕的事实。4月27日,该公司解除了与胡某之间的用工关系。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于2020年10月裁决公司支付胡某赔偿金3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30310.34元。胡某和某设备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某设备公司辩称,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虽主张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但是所提交的证据仅为系统截图,未提交相应的成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内部系统可由公司后台操作。另公司在解除与胡某的用工关系时,并未就开除原因作出说明。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显然缺乏合理性,且胡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在孕期,某设备公司亦知晓胡某尚在孕期的事实,因此,某设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胡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设备公司未与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胡某二倍工资。法院最终判决某设备公司向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104.3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755.74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综合企业规章制度内容与女职工违纪行为的举证情况,对女职工违纪情况予以审查并依法作出认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通过个案裁判倡导平衡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生存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管理权,有利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