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生产销售不合格调味品,商家被罚95500元!

2024-03-15 10:1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7609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赵小葵 谭美娜

2022年9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样检查中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醋,总酸(以乙酸计)含量不符合GB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遂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扣押了该批次白醋。该公司被告知产品不合格后,对白醋进行召回,但仍有部分白醋因销售使用完毕未能召回,销售所得432元。

该案生产销售白醋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企业又采取了补救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应从轻处罚,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10月、2021年2月分别因为生产销售不合格黄豆酱、“味选美”味极鲜,被两次给予行政处罚,遂依据相关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32元、罚款95500元的从重处罚,并责令该食品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催告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莱西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食品安全摆在生产经营的首要位置。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舌尖上的安全,永远是民生的重点问题。白醋总酸超标,长期食用会引发胃部疾病,此外,醋酸还会影响钙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莱西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刚性”执法,重罚涉事企业,让食品生产销售拉紧“安全弦”,严把质量关,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创造一个让消费者放心的安全的食品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9中关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第三项规定,“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