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学区房“假离婚”净身出户后难复婚,财产分割协议还算数吗?

2024-04-10 19:40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11970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刘文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公告,就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子加名、假离婚等敏感字眼一出,顿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假离婚”后法院支持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对一方明显不公?为了结婚房本加名后离婚,房产是否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其实,这些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作为审判一线的法官接触得更早、体会得更深。10日,就征求意见稿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玉霞法官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指日可待,这无疑给一些敏感案件明确了裁判方向。

钻漏洞,假离婚后难复婚并非个案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享有拆迁利益以及获取低利率贷款等各种原因,夫妻双方协商假离婚,但现实中存在不少“弄假成真”情形。

“之前我们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类似的案件,当时原被告双方为了购买一套学区房,在自身不符合限购政策的情形下,想到了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钻政策漏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的赵玉霞法官告诉记者,“夫妻到民政部门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属于夫妻双方的房产登记在了女方名下。”

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学区房,可是,当与女方谈及复婚一事后,因为特殊原因女方表示了明确的拒绝。“案件经过一审后,男方提起了上诉,案件到了我们这里。”赵玉霞告诉记者,“男方表示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时女方明确表示在购房之后肯定会复婚的,现在女方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但是并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二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赵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假离婚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的。“其中对于婚姻的效力能否恢复,这一观点基本没有争议,不管当事人离婚动机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假’在当事人离婚动机,而并不‘假’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动机不构成意思表示内容,当事人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赵法官表示,但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当事人要求确认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是有争议的。

“部分观点认为因当事人离婚登记本身系为了获取利益,侵害社会共同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再得到救济,故对重新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的,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系双方当事人通谋虚伪表示,应认定无效,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赵法官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假离婚”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确立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效力相区分处理原则。

“但是根据我们审判实践的经验,当事人有时候其实很难举证系假离婚,即主张离婚意思表示虚假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不能适应。”赵法官提醒。

为结婚,房本加上另一半离婚后就应均分?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结婚前会有一方提出在另一方所购房屋加名的情况,离婚后,这个房产该如何分割?如果平均分配是否会存在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会助长以骗取房产为目的结婚的行为?

赵法官曾经审理过一起房屋加名的案件,这起案件与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高度相似。“2021年1月份,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应女方的要求,男方将全款购买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将房本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可是婚姻维持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女方就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要求对方支付房屋的一半价款。”赵法官表示,一审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男方提起上诉。

“我们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认女方取得涉案房产价值的比例是否正确。”赵法官表示,“男方将涉案房产证书加入女方名字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男方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本身实质上隐含双方以夫妻关系相互关爱长久共同生活为前提,应当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虽然双方婚后对涉案房产证书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并不当然意味着分别占有一半份额,也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将涉案房产赠与女方一半份额的明确意思表示。”赵法官告诉记者,对于涉案房产份额的处理,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女方对涉案房产没有贡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暂,综合考虑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来源、贡献大小,生活实际需要以及双方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等综合因素,我们认为女方对涉案房产价值享有较少的份额较为合适。”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纠正。“实事求是的讲,当时审理这起案件时我们经过了审慎的讨论和判断。”赵法官告诉记者。

观点:征求意见稿有三大亮点

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基于规范审判尺度、顺应社会发展需求、契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赵玉霞法官认为,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有三大亮点。

第一,回应时代热点和民众所关切,近些年,随着网络经济发展,各种直播平台兴起,由此出现的打赏问题都需要由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制,本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打赏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以及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制。另一方面,对单身男女同居财产分割、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即俗称的加名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将财产无偿赠与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购房出资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解决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譬如针对假离婚问题作了规定,其实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的效力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此次司法解释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法律适用。

第三,注重对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般原则就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譬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对家务劳动补偿以及经济帮助制度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