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事审判中“航行”39载,勇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半岛记者专访青岛海事法院副院长宋俊文

2024-08-15 10:50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阅读 (1536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张超 宋泓睿

1985年,大连海运学院(今大连海事大学)航海专业毕业的宋俊文被分配到了刚刚成立一年的青岛海事法院,028是他的工作证号。作为与海事法院共同成长的法官,他是同事眼中的“定海神针”,审理我国首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审理中国首座大型全潜式深海智能渔业养殖装备“深蓝一号”建造合同纠纷案……39年以来,他凭借“学中干、干中学”的精神勇攀高峰,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在海事审判领域创造了多个国内第一。近日,记者专访青岛海事法院副院长宋俊文,了解一位在海事审判一线辛勤耕耘近40年老法官的故事。

年轻的宋俊文正在研读有关资料

航海毕业生踏进青岛海事法院大门

航海专业毕业被分配远洋公司做船长是大多数人能够想象到的一个职业线路,但是被分配到青岛海事法院,宋俊文也没有感到意外。

“1984年,我们中国成立首批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就是最早的六家之一,我们上学的时候海商法是一个必修课,因此,对海事审判相关的法律我也不是零基础。”宋俊文告诉记者,他的毕业论文写的就是与海事法律关系相关的内容。“我当时对海商法这门课比较感兴趣,毕业论文的题目是‘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研究’,现在看来缘分早已注定。”

进入海事法院后,宋俊文成为一名书记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他明显感觉自己的法律知识需要提升。“虽然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毕竟不是法科生,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1985年,全国法律夜大开班了,我就报名学习。”那时的宋俊文白天上班时处理工作,晚上和节假日就去夜大“充电”,忙碌得不得了。

后来,宋俊文又攻读了法律本科和法律专业硕士,不仅补上了自己的短板,而且还成为青岛海事法院的业务能手。

纠问式审判法官下乡下海是家常便饭

1986年,宋俊文成为了助理审判员,此时他就要承担一些案件的调查工作。在采访过程中,宋俊文拿出的一本泛黄的笔记本吸引了记者的注意,这个笔记本中记录宋俊文办理的第一起案件。“这是一起养殖海带区遭船舶误入损失的案件,案子发生在1978年,在这些年中,威海乳山海阳所镇的受损失方一直与船东方协商,没有结果,得知成立了海事法院,就告到我们这里了。”

在自贸青岛·第二届海事司法创新大会上,宋俊文发表讲话

记者在笔记本中看到,这上面手写了十几页纸,详细记录了原被告的陈述内容、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损失的计算内容等。“不像现在都是电子案卷,当时都是要手写,然后给整理成打印版。”如今,这些笔记本都成了宋俊文的珍藏。

我们施行的都是纠问式的案件审理方式,与现在的诉辩式的案件审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法官实地调查了解,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宋俊文介绍,在当时审判方式的要求下,下乡下海调查是家常便饭。

“第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记不起去过海阳多少次了,每次去都是乘坐大巴车,坐车要六七个小时,办案条件跟现在没法比。”宋俊文说,当时年轻,干劲十足,也没有感觉到有多累。

“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一次去江苏盐城的一次调查,当时坐了十几个小时的长途车,去了我就发烧,一直坚持工作,后来是白天工作晚上打点滴,终于是把活干完了。”回来后,宋俊文的病情并没有好转,经过细致的检查后被确诊斑疹伤寒。“这是一种传染病,后来住院30多天才康复。”

海事审判要有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精神

工作39年的宋俊文见证了青岛海事法院发展,也为海事法院贡献了自己的全部力量。

记者了解到,曾轰动一时的“大庆245”号油轮爆炸案,就是宋俊文审理的,这也是国内首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当时正在黄岛油码头进行装载燃油前准备工作的“大庆245”轮突然起火爆炸,造成本船沉没出现人员伤亡,码头相关设备损失,并造成码头上一艘外籍货轮受损,船上人员受伤。 ”宋俊文告诉记者,“大庆245”轮的船舶所有人面临着巨额的索赔,“船舶的残值只有40多万,而打捞费、其他损失费用和外籍船舶的索赔共计超过1000万元,这在当时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

1992年,“大庆245”轮的船舶所有人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请求准予享受船东责任限制。“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现在来讲是在海事审判过程中根据船舶总吨位计算总责任限额,当时我国的海商法还没有出台,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案件在国内并没有先例,国内能找到的法规只有1959年交通运输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中进行了笼统的规定。”案件交到宋俊文手中后,他不断地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国际上的相关公约,最终拿出了一份解决方案。

“经过向青岛海事法院审委会汇报,向上级法院请示,最终,这个方案被批准了。”宋俊文告诉记者,最终裁定公布后,各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这个案件在我国海事司法界产生了巨大震动,开创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的先河,后来1993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做了详细的规定,精神实质与此案相一致。

“当时领导将这个案子放在我这里,说实话我的压力还是很大的,但我知道,这也是对我能力的相信,我们海事法院审判工作本身就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需要有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宋俊文回忆起这个案件时,眼中仍然放着光芒,这个案子他记忆深刻。

海事庭、海商庭、研究室、威海法庭……多年来,宋俊文凭借敢于创新敢于突破的精神,在青岛海事法院工作过的各个部门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在海事司法创新方面更是冲锋在前。

同事们眼中的定海神针

今年是青岛海事法院建院40周年,在海事法院法官的心中,一直扑身在审判一线的宋俊文是他们的定海神针,像上面这样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并非个案。

2017年,日照某公司与中国某大学、湖北某研究院合作建造的“深蓝一号”开工,该项目由日照某公司出资,湖北某研究院设计建造。2018年5月底“深蓝一号”出坞,自青岛港拖航至黄海的养殖区域。但在拖航过程中,受台风天气影响,“深蓝一号”发生倾斜,原告公司与建造方协商并扶正后,网箱于6月28日又发生了第二次倾斜,再次扶正后,原告公司向网箱中投入了三文鱼鱼苗,却又在8月3日发现了网箱网衣破损的情况,而且这时已经有部分鱼苗逃出了网箱。

由于迟迟未能解决此事,2019年1月25日,该起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青岛海事法院立案。“‘深蓝一号’网箱的全潜式下沉技术在国内是首次,在全球也具有开创性,所以我们法院也特别重视。”案子到了宋俊文手中,“原告要求建造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亿元,建造方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向他们支付欠付工程款及修理费用,共计4000余万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为了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免除双方诉累,青岛海事法院将本反诉依法合并,加上两次证据交换,共进行了八次开庭审理。“因为这是一个新类型的案件,而且后续双方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在案件审理的开始都向法院表示过,希望能够友好解决此案。”宋俊文告诉记者,在判后答疑阶段,青岛海事法院法官也尝试了判后调解模式,锲而不舍地回应双方的争议,调和双方矛盾,此案得到圆满解决。“深蓝一号”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的圆满化解,不仅优化了海洋法治营商环境,也为后续类案处理开创先河,提供了宝贵经验。

39年转瞬即逝,宋俊文即将离开他所热爱的岗位,这位海事法官多次告诉记者,只要通过自己的工作为国家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就感觉十分的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