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孩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律师解答来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菅家蕙
人身安全一直与民生息息相关,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点。随着社会发展,关于人身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在事故中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使得损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得到合法惩罚?怎样判定事故的责任方?8月20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邀请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曹磊律师与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张雅静律师在线与市民沟通,提供互动答疑。
上午9时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准时开通,曹磊律师面前的电话很快响了起来。来电的是市民王女士,她的孩子小胡是一名初中生,在学校体育课上不小心摔到了腿。“孩子当时在学校里摔倒了,以为只是简单磕碰一下,也没想到去告诉老师,同学们扶着就回了教室。”王女士告诉曹磊律师:“后来接孩子时听说腿受伤了,寻思磕碰一下很正常,自己当时也没太在意,就让孩子回家休息。”
谁知道第二天孩子疼得受不了,王女士立刻将孩子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后告诉王女士,孩子前一天在学校中就已经摔伤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导致小胡的骨头缺血坏死,很难完全康复。王女士带着小胡去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情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孩子在学校里摔伤成这种程度,学校里的老师也没及时发现我家孩子的情况,我们向学校要赔偿,可总是谈不妥。曹律师,发生这种情况,学校应该为我儿子的受伤负责任吧?”王女士无奈地问曹磊律师。
曹磊律师先安慰了王女士,随后向她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具有相应过错。根据您的描述,当时孩子上完体育课被同学搀扶回到教室的异常表现,并没有引起班里体育老师的注意,体育老师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这证实了学校管理确实存在失职,应该对您孩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曹律师接着又说道:“但是作为家长,您在发现孩子当天的异常情况后并没有引起注意和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说明存在监护失当,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小胡的受伤,学校与监护人均应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除了特定场合下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冲突也是市民们关心的重点问题。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张雅静律师,最近自己遇到一件有关冲突赔偿的问题。
刘先生和陈先生相约一起外出喝酒聚餐,谁知在酒桌上产生了不同意见,两人一气之下发生肢体冲突,陈先生因情绪激动用店内桌子砸伤了刘先生头部。“当时就报了警,给他开了行政处罚,拘留了得有十天,还罚了500块钱。”刘先生回忆当时的判决,“后来我在医院躺了5天,就让出院了。医生嘱咐了让出院后卧床休息。我不能上班挣钱,换药护理、营养调理这些经济损失他不应该也赔给我吗?他不给,我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张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她对刘先生说道:“根据您的描述,陈先生酒后情绪激动用桌子砸伤您头部,造成您受到人身损害,且这一事实得到了警方的认定。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接着,张律师又说道:“在互殴的情况下,通常双方都有责任,因此赔偿可能是相互的,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刘先生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受伤情况来判定各自的赔偿责任。”
挂了刘先生的电话,张律师对记者说道:“日常生活中遇到突发矛盾时,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并非玩笑,轻则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敬畏法律,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寻找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切勿因一时冲动支付高额代价。”
从上午来电市民的情况可以看出,当人身损害发生后,当事人除了身体上承受巨大痛苦外,怎样让自己受到的人身损害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是一个让当事人及其家属头疼不已的问题。记者根据来电情况对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以供市民参考。
问题1.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谁该承担责任?
刘先生在孙某的工地上打工,去年刘先生在工作时,因水泥柱子断裂造成手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被送入医院治疗,由于伤势较重,出院时医生告知须半年后方可拆除内固定钢板。出院后,刘先生找到对方要求赔偿,但是对方仅仅只是承担了医药费,对于赔偿金等问题一拖再拖,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询问,在此次事故中,孙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刘先生所讲的情况即劳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常见于建筑施工领域,发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常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此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各自过错认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先生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因此应根据刘先生、孙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孙某不能证明刘先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律师提醒,事故发生时,应尽可能电话报警以固定证据;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被送往医院就诊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治疗证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应当保留好。如遇接受劳务的一方拒绝赔偿,金额较大的,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问题2.交通事故受伤后,都有哪些维权流程?
前段时间,宋先生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宋先生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道且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存在过错;同时,电动自行车一方逆向行驶同样存在过错,最终双方同等责任。可是宋先生找到对方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时,对方不想承担。宋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时,伤者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迅速报告执勤地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划分;2、可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协商赔付,或在交通管理部门等第三方协调下进行和解;3、调解不成的,保存好《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受伤较严重,可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宋先生所述交通事故中,对方为电动自行车,没有相应保险的可能性大,宋先生应该尽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相关的检查鉴定报告,法院会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判决。同时,宋先生也应了解对方财产状况,避免胜诉后对方无财产执行的情况。
问题3.孩子在学校被打伤谁应担责?
小李是某初中的学生,前段时间在校期间和同学小王发生口角,自习课期间老师不在教室,小王突然来到小李身旁对小李拳打脚踢,其间还用书本敲击小李的头部。事件发生后,同学们将两人拉开,老师匆匆赶到。小李被送往医院检查,造成面部多处损伤,身上也多处淤青,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李先生来电咨询,在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和对方当事人是否都应担责?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应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该事件中小李和小王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两人发生矛盾,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后在上自习课时,老师不在教室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未能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提供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王是直接故意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4.个人体质因素是否影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今年初,刘先生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刘先生进行伤残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因鉴定意见结论中有“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的内容,保险公司坚持残疾赔偿金只应当承担75%,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询问律师,保险公司坚持承担75%的伤残赔偿金是否合法,进入诉讼程序法院能否支持?
律师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事故中,虽然刘先生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刘先生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负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
问题5.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赔偿该由谁承担?
周女士是一家酒店的服务人员,因酒店经营困难,为了控制人工成本,该酒店与周女士、某商超企业达成借调协议,将周女士借调至该商超企业上班。但是被借调后,周女士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酒店和商超企业都不愿为她申请工伤认定。这种情况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事件中,周女士原是酒店服务人员,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并不改变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周女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而已。所以应当由周女士所属单位即酒店为她申请工伤认定,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女士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问法感悟
曹磊律师:人身损害侵权的案件,责任划分是索赔的关键,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大多是60%-80%,同等责任50%:50%,次要责任是20%-40%。而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证据的保存是索赔的重要条件,所以侵权事故发生时应第一时间报警或录音录像取证,以固定重要证据;事故发生后就医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治疗证明、诊断证明和病例档案等材料,应当保留好相关发票及相关凭证。如果侵权方拒绝赔偿,要及时起诉索赔,防止三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受理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在地基层法院。
张雅静律师:在遭受人身损害后,首要任务是立即寻求医疗救治,确保生命安全。同时,医疗记录也将成为后续法律诉讼的重要证据。在病情稳定后,受害者或其家属应尽快了解案件性质、赔偿范围及诉讼流程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处理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基本流程包括初步准备与咨询、证据收集与保全、立案与调解、庭审与判决以及执行与后续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受害者及其家属应保持耐心和积极配合,通过合理的证据收集、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相关案例
农村自建房出事故,工人、包工头、房主如何划分责任?
回归乡下自建小院是不少人的梦想,但找包工头和工人施工时,尤其要注意安全。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邱某拟建设三层半房屋,便与包工头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负责承建该房屋。郭某遂联系汤某,并让其召集大小工人为该工程砌砖,由郭某提供吊机、架板等劳动用具。2023年7月5日,汤某在三楼内架板上砌砖时,因疏忽大意从楼内架板上摔至屋墙外地面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21万元。经鉴定,汤某因右膝部(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郭某向汤某预先支付了3.9万元。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汤某将包工头郭某、房主邱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房主邱某与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自行提供相关工具为其建设一栋三层半高房屋,完成工作任务后向邱某交付工作成果,房主邱某并不进行指示、管理,故邱某与郭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郭某承揽房屋建设的工作任务后,找到原告汤某为该房屋砌砖,汤某主要以提供劳力为工作内容,且接受郭某的指示进行工作,故汤某与郭某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房主邱某在农村建设三层半高的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需要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被告郭某系自然人并无相关建设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房主邱某将其房屋建设交由被告郭某建设,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告汤某在履行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与被告郭某之间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原告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其对相关风险较为清楚,在工作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汤某在砌砖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忽视大意导致自己从三楼摔下进而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郭某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亦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认定原告汤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郭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邱某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农村自建房屋时,自建房房主应审慎对包工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环境安全等尽到相应的监督和提示义务。而包工头和施工人员也应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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