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网约车被撞确认全损,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停运损失?聚焦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在线解答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汽车是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交通事故也呈现上升趋势,交通事故纠纷更是频繁发生。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车辆全损,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停运损失?8月27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交通事故纠纷,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王政律师和姜鑫律师在线解答市民疑惑,就一些交通事故常见问题向市民普法。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如约开通,市民刘先生就来电咨询。“我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开着一辆电车,双证齐全,前段时间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一辆车违法变道侵占我的车道,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事故造成我的车辆受损严重,电池电机报废,保险公司评估后确定按照车辆全损进行赔付。”刘先生咨询律师,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对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
王政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其中就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需要计算时间,一般情况下是车辆维修期间,法院会根据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王政律师表示,但是刘先生所说的车辆被判定全损的情况下再要求停运损失,在司法实践上很难得到支持。“一般保险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做出车辆全损的认定,当做出这个认定时,也就意味着车辆已经没有维修的必要,受损车主就可以购买新车从事营运行为,如果在等待赔偿金额下发后,才再次进行车辆运营,这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个人行为扩大自己的损失,应由个人来承担。”
严先生老家是平度的,平时在青岛市区生活,名下有一辆私家车,性质为非营业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每个座位10万元。“前段时间,我准备开私家车回平度老家,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承接了一个订单,搭载乘客前往平度,也能分担一下我的过路费和油费。”严先生向姜鑫律师介绍,在行车途中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乘客受伤。
“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不承担责任。”严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乘客损失时,“保险公司却以认为我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绝赔偿。”严先生询问姜律师,自己的私家车平时都是上下班时使用,只是回老家时会偶尔接顺风车的订单,这属于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吗?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赔吗?
姜律师进一步了解情况后认为,在事故发生时,严先生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承接乘客的顺风车订单并搭载其前往平度,行驶范围、行驶路线均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其搭乘出行路线相同的人仅系在自用基础上的顺便行为,车上是否搭乘乘客在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必然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应该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中关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予赔付的情形。
“在实务中,从事顺风车的一般都是私家车,所购买的车辆保险也是非营运性质,一旦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围绕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如果保险公司坚持拒赔,您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往往会根据车主和乘客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费用分摊情况、车辆行驶区间是否符合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接单频率等因素予以认定,最大限度地平衡保障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的合法权益及保险人的利益诉求。”姜律师表示。
结合当天市民来电情况,记者将部分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与挂靠公司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我该如何维权?
前段时间,张先生驾驶轿车与陈先生驾驶大型汽车在某高速收费站出口相撞,致使张先生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现场勘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事后,张先生找到陈先生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可陈先生称自己没钱赔偿。经了解,陈先生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且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张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表明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也就是认定应由陈先生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陈先生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可以将陈先生、某运输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车辆损失,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受损方在诉讼前应确认对方是否有挂靠关系,是否投保,并将被挂靠方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从而降低因责任人单一导致无法实际获赔的风险。
问题2:无法确认诊疗情况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如何处理?
2023年4月,叶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经过某路口时,与程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叶先生倒地受伤,电动车也受损严重。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程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叶先生负次要责任。叶先生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肩软组织挫伤”。当天晚上,叶先生又去了一家三甲医院治疗,经CT检查后未见明确骨折脱位。事发两天后,叶先生右肩仍疼痛难忍,再次赴三甲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认定为“右肩袖撕裂”并建议手术治疗。叶先生找程先生,要求对方赔偿相关费用,但程先生认为叶先生右肩袖撕裂伤情与交通事故无关,拒不赔偿。叶先生询问律师,双方在诊疗情况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达成共识,自己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由于叶先生和程先生对于诊疗情况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达成共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通过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案件事实时,需要参考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为证据中的一种,鉴定意见能够帮助法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判断,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其不是唯一依据,其不能作为直接的法律评价,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判断还是应当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来进行。叶先生手中的就医记录存在连续性和逐步性,其在事故后的三日内先进行了X光和CT检查,最终由核磁共振检查确认了右肩肌腱撕裂损伤的伤情,符合外伤检查从常规到特殊的规律。故从叶先生的举证责任来看已经完成。作为赔偿义务人的程先生如果对此提出异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程先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否定叶先生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有其他原因导致叶先生三日内增加伤情,则程先生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问题3:多车相撞,无责车辆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前段时间,孙先生驾驶私家车正常行驶时,被右侧顺向行驶的贾先生驾驶的车辆撞到,两车相撞后导致孙先生的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内,与对向郭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三车受损,孙先生、郭先生以及其车内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就在孙先生治疗和准备证据时,却收到法院通知书,原来郭先生和受伤乘客将孙先生和他私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要求赔偿他们的相应损失。孙先生询问律师,在事故中自己是无责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孙先生为自己车辆购买的“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其中的“无责赔付”制度规定,无责任方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不过孙先生也不用着急,因为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你不负事故责任,因此只需由你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本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当发生多车相撞且认定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建议权益受损方在起诉时将无责车辆方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避免后期需另行起诉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及损失。
问题4:车辆全损,全责方保险公司为何不按照我的全损险评定金额赔钱?
市民何先生来电反映,不久前自己排队下匝道时,后方一辆车没有刹车发生追尾事故,自己的车辆又撞在了前方车上,事故造成自己车辆受损严重,后方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责任车辆保险公司判断,何先生的车已经没有维修的必要,达到全损赔偿的标准,但是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8万元的费用,低于自己车辆购买全损险10万元,何先生询问,自己要求对方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当全损事故发生后要求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大多数人会认为赔偿额应该是自己购买车损险的额度。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公司对于车辆定损时会采用相对于保险公司的最优化方案,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评定一辆车的现有价格,会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或者公里数作为重要参考。尤其是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更不会以全损车的车损保险额度全赔。律师建议何先生先与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当评定价格差距过大时,律师建议进行诉讼。届时,法院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全损金额鉴定。
问题5:肇事司机为救助受害人驶离事故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赔情形吗?
前段时间,郑先生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先生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郑先生及时停车查看,见王先生受伤,立刻拨打了120。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郑先生见王先生伤势严重,就驾驶自己的私家车送王先生就医。在送医途中郑先生电话报告了交警,告知了事故发生地点以及当前送医的情况。将王先生安顿好后,郑先生返回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调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先生负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事后郑先生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主张郑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保护事故现场、未及时报警且在移动事故车辆时未标明位置,属于商业三者险约定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的免赔情形,拒绝赔偿。郑先生询问律师,事故发生后自己已经报警,当时离开现场是为了救助受害人,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根据郑先生的描述,他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等义务。即使郑某因抢救伤员未能保护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亦仅涉及保险责任范围问题,而非保险责任免除问题。而实际上,郑先生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未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亦未扩大损害后果,不存在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人移动事故车辆时未标明位置为由主张免责的诉求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现实生活中,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等。抢救伤员的目的在于维护生命安全,其他义务的目的则是确定事故责任,律师认为前者重于后者。因为驾驶人及时履行伤者救治义务,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也符合保险公司的利益。
问法感悟
王政律师:当下社会,随着网约车等客运出租的发展,与其相关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出现。客运出租的停运损失作为一种间接损失该如何赔偿,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此,做出提醒:首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如果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履行了对间接损失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就会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而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商业险条款都将停运损失列为赔偿的出外项目,并且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对停运损失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我们在乘车出行时应当尽量注意行车安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出现交通意外事故。
姜鑫律师: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车辆可能会伴随挂靠、出租、出借等特殊情况,针对这些特殊情况,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给出解答:1、营运车辆存在挂靠关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将车辆租赁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通常为以下几种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仍进行出租或出借,且该缺陷系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出租或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或麻醉药品,仍然出租或出借的。因此,律师建议广大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在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出行时注意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诉累。
相关判例: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述
郭先生有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但并未投保交强险。某日,朋友杜先生借了该辆车出行,杜先生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肖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肖先生摔倒,脚被汽车车轮压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先生和肖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肖先生向驾驶人杜先生、车主郭先生索要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杜某负同等责任,郭某作为杜某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和侵权人杜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杜某、郭某赔偿肖某各项费用共计8000余元。
以案说法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所有权人郭某是否应当与杜某就肖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本案中,郭某作为杜某驾驶车辆所有权人,系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负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郭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对于保障赔偿受害人基础损失重要特性。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给己方造成的不可预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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