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被出具警示函,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2024-08-29 16:16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阅读 (88246) 扫描到手机

近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朱秋红、孙砚田、白璐因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被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披露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定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2023年8月21日,威龙股份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4月15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威龙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威龙股份及朱秋红、孙砚田、白璐被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官网资料显示,威龙始创于1982年,是中国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国葡萄酒行业前三强。(大众新闻·半岛新闻记者 文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