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不实机动车检验报告 莱州市弘信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通报批评并罚款

2026-08-17 11:09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538) 扫描到手机

2026 年 8 月 11 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披露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文书编号为烟市监处罚〔2026〕137 号,处罚对象为莱州市弘信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公示信息显示,2025 年 12 月 10 日,该公司在对号牌鲁 FR**** 轻型厢式货车开展检测过程中,发现车辆后部反射装置反光膜与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混用,不符合 GB7258-2017 标准 8.4.5 条款相关规定,但仍为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公开工商资料显示,莱州市弘信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虎头崖镇贾家村。企业主营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为当地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环保检验等相关检测业务。

按照公示提示,本次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仅供查询参考,正式内容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为准。当事人如对信息存有异议,可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更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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