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高空抛物受伤,整栋楼都应担责?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人身损害赔偿,两位律师为您普法明理
交通出行、工作、购物游玩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情况,那么,人身损害发生后应该找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应该如何确定?11月26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们邀请了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的刘宗霖律师和李慧敏律师在线解答市民疑惑,就人身损害事件给予分析并给出合理建议。
上午9点30分还没到,两部热线电话就接连响起。“前一段时间我们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名行人被从楼上飞下的杂物打伤,但是由于没有监控,并不清楚是哪户丢下的杂物,现在我们整个单元,除了一楼二楼都被起诉了。”张女士来电表示,“可是事发当天我在外出差,家中并没有其他人一同居住,我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张女士提出的高空抛物的责任人划分及赔偿问题,李慧敏律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首先,要确认高空抛物的来源,如果能够明确具体侵权人,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找不到具体侵权人,那么可以要求整栋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建筑物使用人也可以通过举出其不在场证据,提出抗辩。最后,如果物业公司对高空掉落物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李律师表示,如果张女士能够向法庭出示事件发生时自己不在房屋居住,且房屋内并没有其他人居住的扎实证据,那么法院审查后很可能会免除张女士的责任。
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受伤较重后的赔偿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前段时间,陈先生母亲王阿姨就遭遇了这样一个意外。“当时我的母亲在商场购物,没注意到前方商场保洁刚刚打扫过的地面,一脚踩上去之后突然滑倒,倒地的瞬间用手撑地,导致胳膊骨折。”陈先生表示,事件发生后老人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后来我们得到消息后去找商场协商治疗费等赔偿的问题,商场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作为赔偿。
“保洁刚刚打扫的地面,没有摆放醒目的标志进行提示,导致了老人误入、摔倒,我认为商场应该全部承担我们的损失,最终双方意见不一致,我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商场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陈先生询问。
“判断责任比例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不仅需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刘宗霖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特殊主体如商场等经营者或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管理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根据陈先生的描述,商场地面湿滑导致老人摔倒,因此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刘律师表示,陈先生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跟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上午来电情况较多,记者根据市民咨询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挂靠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李先生开设了一家运输公司,近几年经营业绩非常亮眼。同学黄先生知道后,也计划办理一家类似的公司,但因各种原因迟迟无法取得运输经营权。黄先生便找到李先生,商量将购买的运输车辆挂靠在李先生公司名下,李先生碍于同学情面,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前段时间,黄先生购买的一台车辆因驾驶员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辆私家车严重受损,司机也受伤了。现受伤司机找到李先生,要求他的运输公司承担自己损失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认为,该车辆仅是形式上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本质上与自己公司无关,询问律师,该事故的赔偿责任是否应由黄先生单独承担?
律师说法:机动车挂靠是指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借用该公司运营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先生的运输公司是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他允许黄先生挂靠,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经营资质的行为,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具有不法性。而黄先生明知自己不具有运营资质,挂靠李先生公司名下运营,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同样有明显过错。因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故李先生的运输公司应当为黄先生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2:开套牌车引发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的妻子驾驶私家车在某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货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陈先生的妻子受伤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陈先生的妻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陈先生在处理事后赔偿事宜时,发现货车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事故货车为肇事司机一从朋友处借用的套牌车。现肇事司机没有赔偿能力,陈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向肇事车辆所有人主张赔偿?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先生不仅可以向借车给肇事司机的套牌车所有人主张赔偿连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真实货车的所有人有故意出借机动车号牌或明知被套用不制止的行为,则该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3:老人在养老院中发病离世,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张先生将母亲安置在某养老机构的养老院养老。前段时间,养老院通知张先生其母亲感到身体不适,张先生将母亲带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并配备了药品,后送母亲回养老院。次日,张先生又接到养老院电话,称其老母亲病情发作,已经拨打了急救电话。因为刚带母亲检查过并无大碍,张先生并不太在意,没有马上赶过去。没过多久,张先生被告知,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老母亲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先生找到养老院,认为养老院未对母亲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应对母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称,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拨打急救电话义务,并且张先生母亲的死亡是突发疾病,与养老院无关,无需承担责任。张先生询问律师,母亲在养老院因病离世,养老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往往需要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张先生母亲在养老院离世是损害结果,关键在于养老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与老人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经过事后调查核实,张先生母亲所患疾病确实属于极其突发、难以预料且发展极为迅速的情况,即使养老院按照常规流程采取了相应措施,可能也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在这种状况下,养老院履行了基本的拨打急救电话等义务后,从客观上来说难以苛求其做到更多去改变结果,责任相对会小甚至可能无责任。当然,虽然养老院拨打了急救电话,但还需要看在等待急救人员到来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有没有采取一些力所能及的合理救助行为,如果完全没有采取任何辅助急救措施,只是消极等待急救人员,那可能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还有就是要看张先生与养老院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中对于老人突发疾病救治相关责任承担、具体服务内容等方面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养老院在老人出现疾病等紧急情况时应达到的具体救治标准、流程等,而养老院没有按约定履行,那么养老院需要根据合同违约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根据张先生目前的描述,还不能确切判定养老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老人所患疾病具体情况、养老院当时采取的具体应对举措以及查阅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等多方面详细内容后,才能综合判定养老院应承担的责任情况。
问法感悟
刘宗霖律师: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纠纷较为常见,人身损害赔偿即自然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几项具体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由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一般来说,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当事人得以侵权客观成立为基础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则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慧敏律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遭受人身侵害后提出赔偿时,应当有相关事实和依据,且要合情合理。其中,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当存好相关票据并保持其合理性;误工费则应当以合理的休息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才会被法律所支持。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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