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换券未标注截止日期,商家却说过期了?蟹都汇:公司规定有效期3年
半岛网12月10日讯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向半岛网记者反映,他手中一张未标注截止日期和有效期的蟹都汇贵宾券,在领取时却被商家告知“过期”,如果要取蟹要交30%的大闸蟹暂养费,令他感到莫名其妙的同时又很气愤,“没有写有效期,跟商家沟通得到的回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用。”对于这张贵宾券到底有无过期,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市民:贵宾券未标注有效期,理应不限制领取时间
张先生介绍,2021年前后朋友送了他一张蟹都汇的贵宾券,面值380元。在张先生提供的券上可以看到,券面并未标注有效期。同时,在“特别提醒”条款中,“券可换取大闸蟹义务保养期截止日为:20--年12月31日”中并未标注具体的年份,因此,张先生认为,该贵宾券并不限制使用时间。“2023年,我打电话咨询的时候告诉我有这个券,什么时间来拿都可以。”
张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2月8日一早,他到蟹都汇市南店也就是位于云霄路71号甲的青岛旗舰店取蟹。却没想到,工作人员告诉他券过期了,如果要取蟹要交30%的大闸蟹暂养费。张先生认为,券既没有写有效期,也没有标注截止使用时间,商家的要求并不合理。
蟹都汇(青岛旗舰店):公司规定是三年有效期
为何商家认为张先生的贵宾券过期,有何凭据?12月10日上午,半岛网记者致电蟹都汇(青岛旗舰店)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解释:“他是2019年的券,券上面都有出票的时间,咱们家规定是三年有效期。现在是24年了,他需要交30%费用也不过分。”
对于该工作人员所说的“3年有效期”,张先生表示“并不知情”,他认为“券上面写的只是签字日期,但没有注明是发行日期。”
律师:商家条款不合理
对于张先生与商家的纠纷,半岛网记者咨询了文康律师事务所李瑞敏律师。李律师表示,商家条款不合理。“商家跟消费者之间相当于订立了合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应该是一直有效。”李律师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李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可采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途径,协商不成,可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