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发布禁止使用生鲜灯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农贸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规范市场生鲜销售照明设施使用,对全市各农贸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用范围
所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均禁止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即是指通过特定光源颜色(如红色、粉色、暖黄色等)搭配灯罩,使肉类、海鲜、蔬果等产品看起来更红润、更新鲜,从而掩盖产品本身缺陷或真实状态的灯具。此类灯具误导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一)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请各农贸市场开办者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巡查指导,督促场内经营户更换不合格灯具,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立即对本场所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重点自查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二是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特别是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三是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四是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五是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六是将“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如发现存在使用“生鲜灯”或在灯具上附加红色灯罩、红色背景板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设施,必须立即停用并更换。
(二)选用合规灯具。各农贸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更换为符合国家照明标准、能如实反映产品本来面貌的普通照明灯具。鼓励使用白色或接近自然光的灯具,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辨别肉品、果蔬的新鲜度和品质。
三、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拒不改正,仍继续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使用生鲜照明,还原食物本色,是构建诚信市场环境的重要一环。广大消费者若在购物时发现商家仍在使用“生鲜灯”,请保留好证据,并拨打0536-2323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