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致2人死亡,住建部对两名责任人发文处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了建督罚字〔2026〕54号行政处罚,处罚公文显示:2025年6月9日,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施工工地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5.8万元。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6·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刘**作为山东英蓝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钢结构专业分包项目全面工作。未对钢结构安装现场作业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钢结构吊装的危险性作业认识不足,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在吊装作业中随意拆除缆风绳等安全设施;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两次停工指令拒不整改,拒不停工,不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号),刘**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住建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刘**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刘**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9月30日,注册地位于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李凤建。
同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的建督罚字〔2026〕37号行政处罚公文显示,王*作为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七)项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2号),王*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王*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王*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成立于1980年11月17日,注册地位于唐山路北区华岩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为钱兆光。
(半岛全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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