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水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13万余元
近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威环罚(乳山)〔2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水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人民币130468元罚款。
经查,2026年1月27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威海宏通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pH值监测结果为2.6的违法行为,该数值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要求(6-9)。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视听影像资料,以及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回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企业规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等多项证据,固定了该公司违法事实。同时,核查显示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达次,违法情形较为典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结合超标指标、废水排放量、废水类别、超标因子、整改态度等裁量因素,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04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处罚要求,该公司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该公司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若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