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7名相关责任人被警示,因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6-06-0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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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洪国、李兴春、李伟先、李峰、陈刚、董连明、袁西坤被警示。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显示,2019年至2024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仕芥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关联方借款。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陈洪国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兴春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李伟先、李峰、陈刚作为时任总经理,董连明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袁西坤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述7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来源: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