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盾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遭处罚
2026-07-2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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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山东金盾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相关违法行为,被青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潍青)应急罚〔2026〕57 号,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13 日,处罚结果为罚款贰万陆仟元(¥26000)整。
该企业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 114 号第 B 档作出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金盾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金华,企业坐落于青州市东夏镇工业园。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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