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推进!昌乐公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6-08-20 10:33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912) 扫描到手机

为压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 2026 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四),通过曝光查处案例,进一步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扎实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乐县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5月28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昌乐县某便利店检查中发现,在售的1袋“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2日,保质期为150天,已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24日予以行政处理。

案例二: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乐县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5月28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昌乐县某商店检查中发现,在售的扒鸡,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3日,保质期为240天,已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24日予以行政处理。

案例三: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乐县某饭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2026年4月3日收到举报,称昌乐县某饭店售卖的牛肉无检疫证明。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无法提供在销售的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27日予以行政处理。

案例四: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乐县某熟食店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6年4月8日收到举报,称昌乐县某熟食店售卖不合格食品。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信息的肉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27日予以行政处理。

案例五: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乐县某全羊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2026年3月24日收到举报,称昌乐县某全羊馆售卖的羊肉无检疫证明。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正在销售的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8月4日予以行政处理。

案例六: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乐县某公司生产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2日收到举报,称昌乐县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经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生产的鸡柳不符合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8月10日予以行政处理。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