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参股企业再曝安全管理漏洞 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因岗位安全责任缺失被罚 8 万
下属重点矿井刚被省级矿山监察部门专项约谈,集团层面再迎监管处罚。近日,济宁市能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济)煤监管罚〔2026〕067号】,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因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存在重大缺项,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本次处罚标志着企业短期内连续暴露安全管理短板,合规风险持续叠加。
处罚文书详细披露,2026年7月23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行政检查,核查发现,公司《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文件存在明显缺失,未明确采煤副总工程师、通防技术专家、机电管理部部务委员等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认定,企业上述行为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依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案立案查处。
公开工商信息显示,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注册资本50亿元,上市公司兖矿能源(600188.SH)为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1%。公司核心业务涵盖煤炭开采、洗选、销售,管辖多座大型生产矿井,新巨龙煤矿隶属于鲁西矿业,是集团旗下重要生产矿井。
本次处罚严格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将加重处罚并追责相关责任人。
结合裁量基准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矿山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C阶次违规,处罚区间为7万元至10万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济宁市能源局最终对鲁西矿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集团层面被罚并非个例,企业安全管控问题早已被监管重点关注。早在2026年7月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就针对鲁西矿业下属新巨龙煤矿开展专项安全约谈,直指矿井在设计变更审批、安全监控管理、防灭火措施落实、机电管理四大领域存在突出安全隐患,现场督导企业整改完善。
针对监管指出的各类问题,鲁西矿业及新巨龙煤矿相关负责人现场全盘认领隐患问题,深刻查摆履职失责根源。参会管理人员结合分管业务、岗位职责逐一表态发言,承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细化整改举措、压实岗位安全责任,补齐现场安全管理短板。
本次行政处罚也充分暴露了大型煤企基层制度落地不严、关键岗位责任缺失的管理短板,反映出部分矿山企业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制度建设流于纸面的问题,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合规化整改仍需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