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元春酒业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罚6.93万元
近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茂南市监处罚〔2026〕266号),广东元春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合计6.93万元。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公司涉案产品共三款,分别为“荔枝酒”(生产日期:2025-01-18,规格型号:500ml/瓶)、“黄皮酒”(生产日期:2025-01-18,规格型号:500ml/瓶)和“三华李酒”(生产日期:2025-01-18,规格型号:500ml/瓶),均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广东元春酒业有限公司。上述三款产品均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法定事项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荔枝酒”26瓶、“黄皮酒”16瓶和“三华李酒”16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658元;三、罚款693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处罚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公示截止期同为2026年11月21日。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元春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酒制品生产,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03日,公司坐落在广东省,详细地址为:茂名市茂南区公馆产业园2号路6号5栋(一照多址)法人是李立明,注册资本为2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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