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润昌机械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款1万元

2026-09-11 14:37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3552) 扫描到手机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青州市润昌机械厂(个体工商户)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1 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潍青)应急罚〔2026〕86 号,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21 日。公示显示,该单位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同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 114 号 A 档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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