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未按规定存放 山东瑞晴化工有限公司被罚 5 万元

2026-10-20 08:24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950)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20 日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山东瑞晴化工有限公司因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被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整。

公示信息显示,山东瑞晴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BY4MD5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帅,地址为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联想化工园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宁汶)应急罚〔2026〕90 号,处罚决定日期 2026 年 10 月 13 日,处罚类别为罚款。

处罚依据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机关为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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