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 386200 元
半岛网 10 月 29 日讯 近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38 号),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86200 元。
据了解,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对该单位开展调查。经查,2026 年 7 月 11 日,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总磷指标持续超标,监测数据显示总磷第一次检测浓度 11mg/L,第二次检测浓度 10mg/L,第三次检测浓度 116mg/L,第四次检测浓度 110mg/L,五次检测均值为 19.4mg/L,第二次检测浓度为 17.2mg/L,第三次检测浓度为 18.3mg/L,三次检测均值为 18.2mg/L,超标准浓度 0.22 倍。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该标准限值为 0.5mg/L,总量 1.5mg/L,该行为属于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该案相关违法事实有多项证据予以佐证:一是 2026 年 7 月 14 日提取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敦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单位主体资格;二是 2026 年 7 月 14 日提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情况;三是 2026 年 7 月 14 日调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执法文件,证明核查情况;四是 2026 年 7 月 14 日提取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视频、河南省新科环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XKHJ2026-WQ047-001),证明该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 年 7 月 15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44 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2026 年 8 月 10 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2026 年 9 月 2 日,该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41 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 年 9 月 9 日,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该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经核查,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量超标倍数、废水类别、超标因子、日排水量、整改期限、持续时间、企业规模、管理类别、治污设施建设情况、受处罚次数、是否配合检查等裁量因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3862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可到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敦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946920W,地址:汝州市 207 国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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