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被罚 516800 元

2026-10-29 08:48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117)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29 日讯 近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豫 0423 环罚决字〔2026〕34 号),对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516800 元。

据了解,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对该单位开展调查。经查,2026 年 4 月 2 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时发现,该单位养殖圈西南角污水外排,一处水排自西朝东排放,白色塑料软管通向界外养殖场东南方 1.5 公里左右的地上,四周有 4 个大小不等的坑,其中 3 个坑是直渗的,均采取防渗膜铺设,水渣油池、渗沥液明管、渗坑污水直排等情形。执法部门委托环境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对 4 个坑塘(5 个点位)的废水取样检测,经检测,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 1 标准限值,两个点位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

该案相关违法事实有多项证据予以佐证:一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二是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 年 4 月 19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3 环责改字〔2026〕18 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6 年 4 月 24 日,执法人员根据整改要求,对该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5 月 5 日,该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23 环罚告字〔2026〕24 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8 月 10 日该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说明已委托第三方开展整改评估,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申请从轻处罚。

经核查,该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综合裁量:废水类别为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超标级别、排污超标状况、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配合检查等各项裁量因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5168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可到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FGQH46K,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让河乡黑石头村五组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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