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霆(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

2026-10-29 09:02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632)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29 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万霆(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青税稽一罚〔2026〕110 号),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80000 元。

经调查,万霆(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衡山南路 9 号 34 号楼 205 室,自 2022 年 4 月成立以来,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大肆集中取得和开具发票。该企业已走逃失联、长期不申报,银行对公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未收未付,资金流向异常,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经查,该公司向多家企业开具 4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及金额合计 131313485.85 元,税额 17070740.72 元;同时取得 17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涉及金额 132879215.15 元,税额 17274319.91 元。该公司共计开具发票 57 份,价税合计 284404200.67 元。上述发票对应的购销业务均无真实交易,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案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发票明细、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等材料,证实该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万霆(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380000 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万霆(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7M2G3DXW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衡山南路 9 号 34 号楼 2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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