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明令禁止的食品 大唐名家鱼火锅被罚款1万元

2020-02-21 20:33 信网阅读 (122882) 扫描到手机

近日,记者获悉,由于青岛市崂山区大唐名家鱼火锅料理国信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要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8元并罚款10000元。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崂山区大唐名家鱼火锅料理国信店成立于2016年8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为核实此事,记者通过其对外公示电话进行了解,该门店相关工作人员称对此并不了解。记者 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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