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时评:用刑法利剑守卫“脚下的安全”
本报评论员 王学义
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4月22日新华社)
窨井盖虽小,但直接关系到市民“脚底下的安全”。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有多么频发呢?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可以说,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已经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两高一部联合下发意见,体现了对民生关切的积极回应。
此次意见的创新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一,突出系统性。这是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涉窨井盖的各类犯罪行为,纠正以往对这一类犯罪打击不够有力、罪名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如此既能让犯罪分子罚当其罪,也能督促司法机关严格办案,凡是触犯刑律的,决不能只做治安处罚了之。
其二,突出保护公共利益。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本质是危害公共安全,而不仅是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意见按照法益优先保护顺序,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同时,还将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性罪名作出规定。这体现了对相关罪名的全覆盖。
其三,突出打击涉窨井盖职务类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并重,给相关管理者敲响了警钟。窨井“吃人、伤人”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除了对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打击不力之外,也与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有重要关系。在过去,我们多次从媒体上见到民众被窨井“咬”伤后,想维权却发现窨井“无人认领”。这背后既因为“九龙治水、权责不明”,又有各相关部门“拖、推、躲”等原因。此次意见明确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整个管理链条全部纳入进来,无疑会增加震慑力。此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窨井盖”的范围。不光是市中心的,还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中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这种广义上的解释有利于夯实责任。
当下,我国正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像窨井盖这种“老大难”问题是老百姓的痛点所在,理应从制度上尽快予以解决。用刑法利剑守卫群众“脚下的安全”,正是以法治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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