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时评:期待个人破产立法 破解“债务死结”
冯海宁
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有了实质动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6月2日正式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作进一步修改。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内地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6月3日《广州日报》)
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已有上百年历史,而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尚属空白。我国已经重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次《征求意见稿》公布,也让深圳成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
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不仅是深圳债务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利好消息,也为其他地方以及国家个人破产立法探索积累经验。为个人破产立法是一种趋势,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健全我国破产制度体系的重要之举。随着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也具备了建立并实施该制度的条件。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仅限于保护诚实守信的债务人,目的在于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我们常说的“老赖”(恶意逃债者)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这有利于消除公众对于申请破产恶意逃债等失信行为的担心。
笔者以为,一旦《征求意见稿》变成正式地方法规,有望破解个人“债务死结”。这是因为,当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利、重新创业的权利有保障,才有望东山再起,一是可以偿还债务,二是可以创造社会财富。对债权人而言才有希望要到债。而且,法院处置个人资不抵债引发的纠纷也有法可依了,减少了讼累。
显然,一部好法规,不仅制度本身要完善,而且也要有效落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既是寻求民智完善制度本身,也是为未来落实提前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同时,落实该制度也需要技术等方面支撑,比如,确认债务人诚实守信以及申请破产期间监督债务人,有关方面都需要共享债务人的相关信息。在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探路的同时,也期待更多地方能有类似行动,以便加快推动我国进入个人破产法治化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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